a) 审核7.1应注意因项目的特殊性而对每项目都可能需要“策划”。内容应包括产品实现的过程、方法、接收准则并形成带专业属性的“项目方案或计划”,确保有效性。 b) 在本行业中,往往组织为满足用户要求,在合同签定前的投标、应标阶段就会完成项目的《方案设计》文档。这一文档可能已经是项目的实际开发结果既《项目的实施方案》,而同时又成为项目的设计输出文档之一。所以,按ISO9000标准7.1注1的指南,可以将7.3.1的证据用于7.1的开发,则此处的《方案设计》文档,可能既是7.1产品实现策划的证据,又是产品设计开发的证据。 c)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设计开发结果的验证/确认活动,通常都是通过对工程项目的子项目验收和系统项目竣工验收实现的。对特定的一个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只有在完成子系统和总系统的安装调测后才可验证和确认。因此,7.3.5/7.3.6的审核发现可能同时就是7.5.1e),8.2.3,8.2.4的审核发现。 d) 注意收集7.3.2输入评审、7.3.4输出(由设计开发策划所确定的各项目实施阶段的)评审证据。由于行业惯例,对设计输入的评审,可以对招标书、邀标书或用户提交的技术协议的评审记录作为设计输入评审。而且,评审的时机可能是在项目合同签定之前。在正式的设计开发阶段,不再做评审。审核时应该加以认同。但应注意区别7.2.2的评审和7.3.2的评审的不同和共同点。而设计输出评审,应包括对上述方案的评审和对其他详细设计的评审。 e) 对7.3.3设计开发输出的审核,应注意收集设计文件、图纸的充分性、适宜性、完整性、有效性及审核批准放行情况的证据(包括系统方案、系统拓扑结构设计图、系统设备安装布局图、网络布线图、系统连接图、系统IP地址分配图、系统配置图/表、系统及子系统联调/测试大纲或策划的测试方案等);文件的状态标识(7.5.3)(名称、版本、编号、生成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