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服务提供过程的控制 地方政府应策划并在受控方式下进行服务提供。所实施的控制可包括:
a) 了解所提供服务的规范,能够证实提供的服务满足期望的要求;
b) 必要时,编制作业指导书。作业指导书可以程序、说明或布告的形式,直接张贴在工作现场,为地方政府工作人员、供方和公众提供信息;
c)具备过程所必需的人力资源;
d) 使用适宜的设备(如:施工机械、清洁设备、计算机硬件和软件);
e) 具备必要的过程监视和测量装置(计算机程序、水质实验室、口头和书面沟通方式、公共照明的耗电测量装置等);
f)对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以及相关过程进行监视和测量;
g) 在服务提供中建立监管机制,以确保符合服务要求。
地方政府应具备适宜的应对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的过程,并且防止或减轻对环境、健康与安全和(或)社会稳定的不良影响。地方政府应定期评审、演练和确认,并在必要时,特别是在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发生之后,改进其对紧急情况的准备和响应预案。
【专题】
地方政府如何实施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