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B:以会计核算为主、统计核算为辅的质量成本核算办法
B1会计科目及成本项目的设置
B1.1增设一级科目“质量费用”。下设二级科目“预防费用”、“鉴定费用”、“内部损失”和“外部损失”。每个二级科目下设若干明细项目。承制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参照附录A设置明细项目
B1.2将原有的“废品损失”改为“质量费用”成本项目。其中分列“预防费用”、“鉴定费用”、“内部损失”和“外部损失”四项。
B2质量费用的归集和分配
B2.1承制单位应根据生产过程的特点、生产组织的类型、产品种类的繁简和成本管理的要求确定质量成本核算对象、核算期、核算方法,并与现行成本核算相一致。
B2.2质量费用的归集
承制单位应严格遵守质量成本开支范围,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按照成本核算对象、项目和责任单位正确归集质量费用。按照现行成本开支范图规定,允许列入成本的质量费用(即可计成本质量费和)通过“质量费用”科目归集;不属于现行成本开支范围的质量费用(即不可计成本质量费用,如产品降级损失、降价损失、以专用基金开支的质量奖等)以及虽然属于现行成本开支范围、但不能用现行成本核算办法明确划分出来的质量费用(如停工损失)列入“不可计成本质量费用统计表”,不可计成本质量费用由职能部门用统计办法归集。
B2.3质量费用的分配
B2.3.1在现行产品成本开支范围内的质量费用,按各承制单位现行产品成本核算办法核算完工产品质成本或者在制品质量成本。
B2.3.2不属于现行产品成本开支范围内的质量费用和属于现行成本开支范围、但不能用现行成本核算办法明确划分出来的质量费用,统计归集后,直接或分配计入各完工产品的质量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