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保障性定量和定性要求
4.3.1定量要求
保障性定量要求一般分为三类:针对装备系统的系统战备完好性要求;针对装备的保障性设计特性要求针对保障系统及其资源的要求。
4.3.1.1参数的选择
a.表示系统战备完好性要求的使用参数有:使用可用度、能执行任务率等,其量值是需要通过使用验证的指标。应根据装备的类型、作战任务需求、使用要求等选择适用的参数。
b.装备保障性设计特性要求主要包括可靠性、维修性(含测试性,下同)要求,它们由系统战备完好性要求导出,一般用与系统战备完好性维修人力和保障资源要求有关的可靠性维修性使用参数描述如平均维修间隔时间等。在签订合同时一般将使用参数转换为合同参数,如将平均维修间隔时间转换为平均故障间隔时间。应根据装备的类型、使用要求、产品的层次等选择适用的使用参数和合同参数。定量的保障性设计特性要求还包括运输性等其他方面的定量要求,如对运输尺寸、重量的要求,对装备受油速率的要求等。
c.保障系统及其资源要求用反映其能力的使用参数描述如平均延误时间、备件利用率等。
4.3.1.2指标的确定
a.在论证阶段,应根据使用方案、费用约束基准比较系统和初始的保障方案等抖定初步的系统战备完好性参数、保障性设计特性参数、保障系统及其资源参数的目标值和门限值(至少应有门限值)。
b.在方案阶段结束时,应最后确定一组相互协调匹配的系统战备完好性参数、保障性设计特性参数保障系统及其资源参数的目标值和门限值(至少应确定门限值),并应将保障性设计特性参数的目标值和门限值分别转换为规定值和最低可接受值。
4.3.2定性要求
保障性定性要求一般包括针对装备系统、装备保障性设计、保障系统及其资源等几方面的非量化要求。装备系统的定性要求主要是指标准化等的原则性要求;装备保障性设计方面的定性要求主要是指可靠性、维修性、运输性的定性要求和需要纳入设计的有关保障考虑;保障系统及其资源的定性要求主要是指在规划保障时要考虑要遵循的各种原则和约束条件。此外,当有特殊任务要求时还应考虑特殊的定性要求。
4.4装备的保障性设计
装备系统的保障性设计包括装备的保障性设计和保障系统的规划。在装备设计时应进行保障性设计。装备的保障性设计主要是指可靠性、维修性、运输性等的设计,还包括将其他有关保障考虑纳入装备的设计。
4.4.1可靠性、维修性、运输性等的设计应按相关专业工程领域的标准、指南和手册等提供的方法、程序进行。
4.4.2将其他有关保障考虑纳人装备的设计主要是指将有关保障的要求和保障资源的约束条件反映在装备的设计方案中,如为了保障飞机的外场停放,在设计时应考虑飞机系留点的设计,又如当需要采用现有的通用测试设备时,应保证装备的被测试单元与之相匹配、相兼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