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5检验和试验的质量控制
5.15.1应根据设计文件、工艺文件,技术协议或合同要求,对外购器村(原材料、元器件、标准件、机电产品等),半成品,成品进行质量检验和试验。
5.15.2试制过程应对首件产品进行自检、互检和专检,对首件应作出标记,首件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试制。
5.15.3工序的检验和试验要求如下
a)经工序检验和试验的产品及工序应做标识和记录。
b)产品在未完成检验和试验前或检验和试验不合格时,不应转入下道工序。
c)试制中的例外放行转序,应得到有关授权人员的批准,应有可靠的追回程序,并在工序流程卡上作好记录,但产品最终检验前应进行工序检验和试验,并有合格结论。
d)试制产品的关键件(特性)、重要件(特性)应按GJB900的规定及时填写质量跟踪记录,依据技术文件要求,检验关键特性或重要特性,并记录实测数据。
5.15.4最终产品的检验要求如下
a)应经过工序检验和试验合格,记录和报告完整。
b)应符合设计文件、工艺文件,技术协议或合同要求。
5.15.5检验和试验应建立并保持记录,产品检验记录和报告应做到完整、准确,清晰,并及时归档。
5.16不会格品的质量控制
5.16.1试制单位应按GJB571的规定制定并实施试制产品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文件,对己发现不合格品进行标识、记录和隔离,对不合格品进行评定,决定处置的措施,以及对不合格品处置有关职责和权限作出规定。
5.16.2试制单位应建立不合格品审理系统,并保证其独立行使职权。参与不合格品审理的人员需经资格确认,需要时应征得顾客同意,由最高管理者授权。
5.16.3不合格品的处理程序如下:
a)试制过程中发现不合格品时,检验人员应立即对其作出明显标记或挂不合格标签,填写相应的有关单据,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同时将不合格品放在指定隔离区
b)不合格品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对不合格品进行处置,作降级,让步使用处理时,应经设计单位(部门)同意认可。
c)做好不合格品处理记录,作降级使用或报废处理的不合格品应予以隔离保存。